不論是安隆案、太設案、中華銀案、博達案…等,其實在案發以前財報都有出現異常的徵兆,例如營利來源、主副業獲利比重、子母公司資金流動狀況、資產負債比例…等,在案發前一年,或前幾季的財報中都可以找出不合理的地方,雖然目前的會計制度並不是最完全的,但如果對目前的會計制度熟悉,有許多事情是否以避免發生的。

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財報都可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面找到,也可以透過券商的電腦軟體拉出各家的報表,雖然有的數字可能被粉飾,但一個地方粉飾,通常會另外冒出兩、三個異常的地方,粉飾通常是蓋住一般人常看的地方,例如損益表最後一行的淨利數、但細部的銷貨、存貨變化、週轉率、現金流動狀況等,雖然多想或拿計算機來按幾下,通常是最容易看出異常的地方。


即使熟會計的,在買股票時真的會去仔細看財報的人真的很少,在看這篇文章的同時,電腦前的你是否也是幾乎不會去看企業財報的一員呢?

丟了上百萬、上千萬在同一家公司的股票上面,但嫌解讀財報麻煩,或乾脆以「財報也不一定是真的」來當作不看財報的理由,仔細想一想,難道你不會為了這些上百萬、上千萬的資金感到恐懼嗎…

如果認真要學看懂財報要多久,幾天、或幾個星期而已;要賺上百萬、上千萬要花多久時間?…

花個幾天、或幾周來學會看財報;下單之前,先花幾十分鐘、或幾小時,研究一下要投資的標的,以保住自已花了數年、或數十年得來的上百萬、上千萬,難道不划算嗎?

要詳細說明安隆案在財報上呈現的問題,一來可寫的太多,一方面沒學過會計的人又可能看不懂,下文是在「會計研究月刊」雜誌上的一部份文章,寫的比較淺顯易懂,供大家參考,對安隆有興趣的,可以到圖書館翻會計研究月刊,有不少相關的細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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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的要件

記得2001年美國最大能源公司及當時有史以來最大之公司破產案件嗎?安隆於2001年10月宣布6億1,800萬關係交易之損失,11月公司承認自1997年起公司虛報6億盈餘,公司即於該年底破產。反觀國內年初所發生的力霸、嘉食化掏空公司案件,此兩家公司於2006年底(12月29日)聲請重整,負責人隨即於第二天逃離出國,一夕間老店與老招牌之財務問題成為2007年經濟之頭條新聞,對台灣經濟所造成之影響與造成社會之動盪成本,似乎與安隆又有雷同之處。

自1991年至2001年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開始積極查核企業弊案以來,統計資料顯示公開上市公司的舞弊情形每年下降約3%,雖然在一萬四千家上市公司中,舞弊案僅有二百二十件,佔1.6%,但近幾年來發生的數件重大弊案,仍使資本市場中的投資人震驚不已,像是2002年爆發弊端的Adelphia以及Tyco所涉及之金額龐大,2003年爆發的Royal Ahold為跨國集團,也引起很大關注。雖說公司舞弊也許有逐年改善,但是舞弊案通常都是從小事件開始,然後規模逐漸變大,直到一發不可收拾,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就算僅爆發一家公司舞弊,對市場仍會造成影響。

什麼是舞弊?

一般而言,舞弊之發生為人們濫用其權利所造成,因此,舞弊事件的爆發引起大眾很大的注目與反省。不論人們是由於其價值觀,還是虛榮心的理由來重視企業舞弊,但可想而知的是沒有人會喜歡被當作笨蛋,並且人們花了很多力氣努力維持現代社會之公平運作,例如:通過法律、成立專責機關、加強警力、在學校裡教育倫理道德的觀念、在社會實踐這些倫理道德、剝奪犯罪者的非法利得及人身自由,這些行動都是在制止、偵測及處罰舞弊的行為,從中更發展出專業稽核的制度來確保公平及正確的交易環境。

舞弊四要件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規定「舞弊係指管理階層、治理單位或員工中之一人或一人上,故意使用欺騙等方法以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之行為」。可知構成舞弊的四個要件為:(一)嚴重錯誤表達交易之本質;(二)明知故犯;(三)受害者接受該錯誤陳述為合理的事實;及(四)產生損害,係因上述三種情況所造成的財務損失。所以舞弊與錯誤是否有區別,其主要區分是在於動機是否故意,若是故意也就是舞弊,無心的就是錯誤。近幾年發生的安隆案、世界通訊案、博達與力霸等案來看,企業舞弊就是詐欺,而從這些個案中都能找到上面所提的舞弊四個要件。

判斷構成舞弊之四個要件,以購買中古車為例,若業務員一定會針對車子的性能、歷史、外觀等狀況向有意購車者進行推銷,但是上面所提的舞弊四要素不一定會發生在這位業務員的推銷陳述中,原因有五:

1.誇大的推銷不等於欺騙:如果業務員說,這輛1999年的Lexus IS200跑起來像新車一樣,這是誇大的推銷;但如果他在里程計數器上動手腳,則是錯誤表達;

2.謊言一定是具有實質的指證:嚴格來說,如果里程計數器是準確無誤的,當業務員說「這輛車跑起來像新車一樣」或「這輛車很少開」時,他是誇大的,顧客只要將里程表跟車況小心比對一下就可以瞭解實情;

3.舞弊者一定是在明知故犯的情形下作出不實的陳述,也就是故意不實之陳述:當業務員在不知道這輛車是否已更換新胎的情形下,告訴客戶這輛Lexus已換了新胎,這種情形是業務員的疏忽,而不是舞弊;

4.潛在受害者一定是因為信賴該錯誤的陳述而作出決定:當顧客想買一輛藍色的車子,但因為相信業務員的說詞,這輛車在光線下看起來是橙色的,但實際上是藍色的,而買下這輛車的狀況;

5.一定有發生損失:當最後這輛車被證實是檸檬車(二手車),而顧客是在業務員誤導的情形下買了這輛車,因此,可能產生以較高價購買二手車,差價部分為顧客之財務損失。


(擷取自會計研究月刊257期/馬嘉應、蘇英婷/企業舞弊的防制-上)
 

 分享者:松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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